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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对法律的无知,为了个人的利益,非法采伐桢楠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给政府添了麻烦,也给亲人带来了痛苦,我认罪、认罚、认赔。”8月29日,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的杨某某、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刘某某帮其联系卖家购买桢楠。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分别以800元、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普高村的2株野生桢楠,两名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购买的2株桢楠予以采伐。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两名被告人非法采伐桢楠的行为,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补种造林费用及专业技术服务费用。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法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桢楠树,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理应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本案植被恢复费用3225元及专业技术服务费用6000元。
检察官普法
桢楠,为樟科常绿大乔木,为我国特有,是驰名中外的珍贵用材树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渐危树种,在四川有天然分布,是组成常绿阔叶林的主要树种。桢楠木材质优良,用途广泛,是楠木属中经济价值较高的一种,而该树种生长缓慢,因而由于历年来砍伐利用,致使这一丰富的森林资源近于枯竭。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了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珍稀植物物种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植被恢复补种或者承担代为补种、管护的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资源,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都应当坚决做好法治的践行者,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千万不能图一时之快、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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