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年,黄勇始终秉承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他讲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正确使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他温情司法,在讯问时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感化和训诫,使他们真诚认罪,早日回归社会;在办案时,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枉不纵,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12年,郝某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到了检察机关,黄勇作为主办检察官受理了此案。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众多,作案周期长,光案卷材料就达70余卷。集资群众损失惨重,情绪激动,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事件。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给被害人一个交代,黄勇一边加班加点的审查案卷,一边安抚一批又一批来访的被害人,认真细致地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经过审查,黄勇发现,郝某某等人以“四川省僰乡绿色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农牧开发为名,以每月4%的红利且一年退还本金后仍可享受每月1%的红利为诱佴,先后在宣宾市翠屏区、珙县、长宁县、自贡市等地向10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6200多万元。除支付少部分人本息外,尚有900余户的集资款未归还,至今仍欠370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通过进一步审查,黄勇还发现,除公安机关移送的5名涉案人员外,涉案公司还构成了单位犯罪,遂追诉“四川省僰乡绿色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下,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最终5名被告和涉案公司均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15年,黄勇办理一起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了茶叶颜色好看,在其生产的茶叶中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孔雀石绿”。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黄勇深知“孔雀石绿”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性,也深知此案对全县“苦丁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却一再辩称自己不知道“孔雀石绿”对人体有害。因此,大家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否明知添加的“孔雀石绿”对人体有害,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很大分歧。黄勇认真研究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网上查阅了大量类似的案例,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孔雀石绿”对人体有害,为了一己私欲,将“孔雀石绿”添加到自己生产的茶叶中,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勇有理、有据的论证,得到了检委会的认可,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张某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的办理,对全县的“苦丁茶”生产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了“苦丁茶”产业的良性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