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2、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3、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4、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