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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346号
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346号原告周言江与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言江与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口头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二、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行返还原告周言江的预付货款120169.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庭室: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案件承办人:王纯华
联系电话:0831-7682831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筠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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