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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筠连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张丽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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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7/7 11:12:46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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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1164号


张丽(筠连县武德乡童家村4组):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164号原告邱其与被告张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邱其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邱煜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邱煜翔抚养费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法庭:

筠连县人民法院巡司人民法庭

案件承办人:李顺军

联系电话:08317319011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来源:筠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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