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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筠连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张农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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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7/5 17:16:15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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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1024号

张农榜: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024号原告胡晓平与被告张农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晓平请求判决被告张农榜支付原告胡晓平瓷砖款本金16664元及截止2018年3月18日止的利息。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法庭:

筠连县人民法院巡司人民法庭法庭

案件承办人:李顺军

联系电话:08317319011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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