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1024号
张农榜: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024号原告胡晓平与被告张农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晓平请求判决被告张农榜支付原告胡晓平瓷砖款本金16664元及截止2018年3月18日止的利息。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巡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法庭:
筠连县人民法院巡司人民法庭法庭
案件承办人:李顺军
联系电话:08317319011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