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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筠连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李春燕的公告

  • 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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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4466
  • 回复:0
  • 发表于:2018/6/20 10:55:51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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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441号

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义与被告李春燕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7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刘义与被告李春燕离婚。


        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落木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落木柔法庭    

联系人:曹建

联系电话:0831-7210011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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