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441号
李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义与被告李春燕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527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刘义与被告李春燕离婚。
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落木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落木柔法庭
联系人:曹建
联系电话:0831-7210011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