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755号
侯翕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逾期违约金等共计927.26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标准计算至该款项全部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刘勇
联系电话: 0831-7682764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