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忠翠:
本院受理原告筠连县房产管理局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筠连县筠连镇莲花廉租住房鱼池小区7幢1单元1-4的住房;判令被告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按市场价支付房屋租金;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刘勇
联系电话: 0831-7682764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