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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筠连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谢世炎、邹永翔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萌爹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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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5/9 11:49:22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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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374号

谢世炎、邹永翔:

       本院受理原告筠连县房产管理局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筠连县筠连镇莲花廉租住房鱼池小区2幢2单元3-1的住房;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刘勇

联系电话: 0831-7682764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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