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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筠连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燕与被告文相忠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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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5/7 15:51:04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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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648号

文相忠: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648号原告吴燕与被告文相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文雨婷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文国成归被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庭室:

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案件承办人:王纯华

联系电话:7682831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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