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1527民初879号
王海婷: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879号原告毛玉贵与被告王海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毛佳莹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10万元;3.其他财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落木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
筠连县人民法院落木柔人民法庭
联系人:曹建
联系电话:0831-7210011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