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645号
赵凤英: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645号原告徐永刚与被告赵凤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徐永刚与被告赵凤英离婚。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离婚案件损害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时在本院沐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沐爱人民法庭
案件承办人:杨 华
联系电话:0831-6967382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来源:筠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