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346号
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言江诉被告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购销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货款120169.80元。因你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承办庭室: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案件承办人:王纯华
联系电话: 0831-7682831
来源:筠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