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 连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川1527民初513号
胡光红: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513号原告苟兴春与被告胡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45元;2.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落木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曹建
联系电话:0831-7210011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来源:筠连县法院